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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,應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。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,具體應分為: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和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;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、物品、設施等可以修復的,應當修復,不能修復的,折價賠償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、物品,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。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,折價賠償。
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。通常包括車輛、隨身攜帶財產損失、車載貨物損失、現場搶救、善后處理的費用等。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、物品、設施等,應當修復,不能修復的,折價賠償。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,折價賠償。
1、財產損失,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、財產直接損失折款,還應包括現場搶救(險)、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,但不包括停工、停產、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。
2、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,如電力、水利設施,房屋,樹木等。